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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貪官與男貪官並無本質區別
  □ 張貴峰(湖北 職員)
  據統計,今年已有12名女性官員被中紀委、省級紀委通報調查,其中多人涉及權色交易。專家稱,女性職務犯罪中很多涉及兩性問題,以色謀權,擁權腐敗,“女貪官更多是‘為情而貪’”。(《新京報》6月16日)
  女貪官也好,男貪官也罷,無論其在具體腐敗特征上有什麼枝節性的性別差異,這些差異其實都不足以掩飾遮蔽腐敗本質上的高度一致。兩者實際上都以“權力濫用”為根本特征,而且也都完全符合併見證了“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的基本權力腐敗規律。
  比如,男貪官“擁權貪色”固然是“權色交易”,女貪官“以色謀權”何嘗不同樣也是另一種版本的“色權交易”。在現實生活中,所謂女貪官更多是“為家所累”,即便事實確實如此,那麼男貪官同樣“為家所累”的情形,又何嘗少見?比如,那些熱衷於將“老婆孩子送出國”而獨自在國內當“裸官”的男貪官們。
  就此而言,在官員職務犯罪中,其實並不存在什麼基於性別不同的特殊“女性職務犯罪規律”,即使其中確有某些性別特征,也不足以構成一種特殊腐敗規律。無論男貪官還是女貪官,所遵循的事實上都是完全一致的普遍腐敗規律,即“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規律。
  面對具體腐敗特征不同的各種形形色色貪官,長期以來事實上一直不乏相關的許多“分類”。類似的還有“年齡分類”——如“59歲、39歲、29歲”等不同年齡段的貪官現象;“級別職務分類”——“老虎型”大貪官、“蒼蠅型”小貪官;“權力含量分類”——實權部門貪官、清水衙門貪官,等等。
  從微觀具體角度,這樣一些貪官分類,對於深入觀察認識掌握腐敗動向和形勢,當然並非沒有價值和意義,但是從更宏觀的根本角度,如果太過在意這些具體腐敗類別,甚至拘泥於其中的一些與腐敗並無根本關係的枝節性特征,如女貪官背後種種因“權色交易”而產生的“香艷”特征,顯然又無助於我們充分把握抓住腐敗的本質特征和規律,併在此基礎上去強化源頭上的制度反腐防腐。  (原標題:女貪官與男貪官並無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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