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10月28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南軒)24歲的大四女生小莉在租房內洗澡時,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餘,將出租人及房屋所有權人告上法庭,提出索賠194萬餘元。28日,浙江嘉興南湖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年24歲的小莉,河北人,是成都理工大學數學與應用數學系的大四學生,她的父母老李夫婦8年前就來嘉興做生意。
  今年2月1日晚8時,小莉在使用父母出租屋內的衛生間燃氣熱水器洗澡時昏迷不醒,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月3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顯示,導致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經鑒定結論顯示,燃氣熱水器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存在兩個安全隱患,一是液化石油氣瓶減壓閥出口壓力高於額定壓力,極易造成熱水器不完全燃燒,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標;二是熱水器排氣筒安裝不符合要求,導致煙氣不能及時有效排除室外。
  小莉的父母因此認為,租房內的燃氣熱水器在安裝及使用年限上均存在安全隱患,最終導致小莉在正常使用熱水器過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對此,小莉父母將房屋的所有權人肖某及出租人郭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4萬餘元。
  據瞭解,由於糾紛還未處理完,小莉死亡268天仍舊未火化。
  法庭上,兩被告都認為自己和小莉的死亡是沒有關係的。
  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肖某認為,出租房內的熱水器是其姐姐在2006年5月6日在蘇寧電器有限公司嘉興店購買並由賣家幫忙安裝的,而引起這起意外事故的主要是排煙管的安裝不當及減壓閥不合格造成的,根據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應當向生產者和銷售者主張,由於減壓閥是原告自己購買的,熱水器的安裝是蘇寧電器,所以應當向蘇寧電器主張。
  肖某還認為,自己和第二被告郭某之間是房屋租賃關係,郭某每月向其支付固定的房租。在事故發生前,郭某將房屋出租給老李夫婦,肖某一直是不知情的。
  原告則認為兩被告都是適格的被告,雖然自己提供的租賃合同是合同關係,但是合同法規定,原告是有權依據合同法追究侵權責任的,不管是代理還是轉租關係,兩被告均通過房屋的租賃收益,肖某收入了每月450元的租金,郭某收入了100元的房屋租金差價,所以兩被告都應對房屋內出租設施的完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兩被告還認為,事故發生時的液化石油氣瓶是原告自行購買的,因此原告自己也應承擔責任。
  老李夫婦則認為,引起事故的是減壓閥壓力過高,導致了一氧化碳過高,恰好熱水器安裝有問題,不能將一氧化碳排除,兩被告是房屋的提供人,安裝的熱水器無論是誰提供了設施,這個設施的佈局是不合理的。
  該案未當庭判決。(完)  (原標題:女兒出租屋內煤氣中毒身亡 父母訴房東等索賠194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m34jmuyh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