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法院稱可將被執行人的公積金個人賬戶納入財產範圍
  新快報訊 記者張國鋒 通訊員張建國報道 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近日深圳龍崗法院在執行一宗民間借貸糾紛案時,首次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個人公積金執行案件。
  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深圳市用人單位及個人須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個人賬戶內金額屬於個人財產,因此,法院在執行案件時,除傳統“五查”範圍外,還可將被執行人的公積金個人賬戶納入財產範圍。
  龍崗法院對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劉某應支付張某借款90350元及利息、律師費7000元。因被告劉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遂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經查,劉某為某機關單位公務員,在該院有多宗案件正在執行過程中,欠款金額近60萬元,而被執行人除工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按照採取強制措施的順序,該案按月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但至2014年3月份,仍有本息4萬餘元未付清。考慮到被執行人為公務員,其公積金個人賬戶應有餘額,法官遂到龍崗公積金中心查詢,查實被執行人公積金個人賬戶中尚有4萬多元,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給公積金中心,通知該中心協助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金額。龍崗公積金中心經向上級彙報後,協助該院扣划了4萬餘元,該案順利執結。同時,承辦法官還通知其他輪候採取強制措施案件的承辦法官繼續對被執行人公積金個人賬戶、發放住房補貼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
(原標題:欠款沒還清 法院劃扣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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